營業稅法
民眾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各技師公會辦理房地鑑定支付之鑑價費用應分別取具收據與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映,付費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價,只收到部分款項之統一發票,其餘款項為收據,質疑其是否有逃漏稅情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8年3月31日台財稅第881907968號函規定,建築師公會及各技師公會接受政府委託所為之房地鑑定及審理執照業務,實際上既係委由依法領有證照之建築師及技師等會員辦理,其向政府所領取之鑑定費等收入中,屬於轉付建築師、技師等會員,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部分,應屬各該公會代收轉付之款項,可免予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各該公會自留款項部分,係各該公會處理行政作業所收取之手續費性質,核屬各該公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委託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有業者委外銷售商品時,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因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及第5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請勿再心存僥倖,賦稅署公開營業人逃漏稅手法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近來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陸續反映營業稅逃漏態樣不斷翻新,主要係因為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其逃漏稅手法高超,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查獲,該署乃特地對外說明,請營業人勿以身試法。
據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各地區國稅局於日前彙整查獲逃漏營業稅實際案例,其中部分案例之逃漏稅手法確實具有一定技巧性,但是在稅捐稽徵機關查緝下,仍然難逃法網,因此,該署籲請營業人恪守稅法規定,誠實納稅,切勿再心存僥倖。
該署特別提出下列幾種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逃漏營業稅之態樣:
一、部分營業人利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給不具營業人身分之買受人,買受人不會提出申報扣抵之特性,涉嫌逃漏稅捐:
(一)短、漏報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售額:部分營業人以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係開立給不具營業人身分之買受人,因買受人不會提出申報扣抵,稽徵機關難以查獲;或以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數量龐大,縱使在開立給買受人後短、漏報幾張統一發票,稅捐稽徵機關都無法查獲,而涉嫌短、漏報銷售額。但是事實上,近來部分稅捐稽徵機關陸續查獲此類案例,均已依法補稅並裁處罰鍰。其中較為特別是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查獲某營業人利用於每日營業時間結束前開立1張銷售額為負數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藉以逃漏營業稅,但是仍然被該局查獲,且依法補稅裁罰。
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等無償移轉貨物應否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貨物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等無償移轉他人者,雖無實質銷售收入,仍應注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發票,須視貨物購入之用途及進項稅額是否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定。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查核甲電信公司將供銷售之手機轉供交際應酬使用,雖已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將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非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甲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視為銷售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以免被查獲漏報銷售額或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及處罰。
符合條件之營業人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規定,業經財政部於98年4月14日公布修正,並追溯自98年3月1日生效。
該局指出,此次修正重點係擴大符合條件之營業人,其所購入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即其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就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比較,兩者取其小者申報扣抵。
該局就修正前、後比較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僅限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修正後舊乘人小汽車則包含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型特種車。
(二)修正前僅限以銷售為目的之營業人(即限中古車商),其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修正後可申報扣抵之營業人範圍擴大,只要購入時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之自用乘人小汽車,無論營業人是否為中古車商,於銷售當期皆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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