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

請勿再心存僥倖,賦稅署公開營業人逃漏稅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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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08 2009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近來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陸續反映營業稅逃漏態樣不斷翻新,主要係因為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其逃漏稅手法高超,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查獲,該署乃特地對外說明,請營業人勿以身試法。

據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各地區國稅局於日前彙整查獲逃漏營業稅實際案例,其中部分案例之逃漏稅手法確實具有一定技巧性,但是在稅捐稽徵機關查緝下,仍然難逃法網,因此,該署籲請營業人恪守稅法規定,誠實納稅,切勿再心存僥倖。
該署特別提出下列幾種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逃漏營業稅之態樣:

一、部分營業人利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給不具營業人身分之買受人,買受人不會提出申報扣抵之特性,涉嫌逃漏稅捐:

(一)短、漏報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售額:部分營業人以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係開立給不具營業人身分之買受人,因買受人不會提出申報扣抵,稽徵機關難以查獲;或以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數量龐大,縱使在開立給買受人後短、漏報幾張統一發票,稅捐稽徵機關都無法查獲,而涉嫌短、漏報銷售額。但是事實上,近來部分稅捐稽徵機關陸續查獲此類案例,均已依法補稅並裁處罰鍰。其中較為特別是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查獲某營業人利用於每日營業時間結束前開立1張銷售額為負數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藉以逃漏營業稅,但是仍然被該局查獲,且依法補稅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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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等無償移轉貨物應否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Jun 29 20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貨物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等無償移轉他人者,雖無實質銷售收入,仍應注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發票,須視貨物購入之用途及進項稅額是否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定。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查核甲電信公司將供銷售之手機轉供交際應酬使用,雖已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將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非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甲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視為銷售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以免被查獲漏報銷售額或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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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符合條件之營業人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Jun 26 20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規定,業經財政部於98年4月14日公布修正,並追溯自98年3月1日生效。

該局指出,此次修正重點係擴大符合條件之營業人,其所購入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即其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就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比較,兩者取其小者申報扣抵。

該局就修正前、後比較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僅限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修正後舊乘人小汽車則包含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型特種車。

(二)修正前僅限以銷售為目的之營業人(即限中古車商),其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修正後可申報扣抵之營業人範圍擴大,只要購入時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之自用乘人小汽車,無論營業人是否為中古車商,於銷售當期皆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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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不動產仲介業者收取仲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Jun 01 200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辦理仲介不動產物件買賣,當委託人為營業人時,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扣抵其銷項稅額,所以,委託之營業人會要求受託之仲介業者開立統一發票。但在委託人是個人的情況下,則常未索取發票,若不動產仲介業者又未主動開立,致有漏開情形;或雖已開發票,但申報時卻短報或漏報;另有業者雖未短漏報銷售額,但為規避稅負以無實際交易或依稅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虛增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不論是漏開發票或虛報進項稅額,一旦被查獲,除了將被追繳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將被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情況嚴重的話,國稅局並得停止其營業。

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即將查核所轄不動產仲介業有無依規定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並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並呼籲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倘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情形,應儘速自行補開發票,並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銷售額或更正申報進項稅額,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此,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是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後,就可以不必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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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銷售瓦斯相關業者,應按銷售瓦斯之實際經營模式,依法開立或取得統一發票

May 11 200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瓦斯(液化石油氣)經銷商於銷售瓦斯給分裝場業者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分裝場業者;分裝場業者於銷售瓦斯給瓦斯行時,除了瓦斯分裝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外,銷售瓦斯部分亦應開立統一發票給瓦斯行;瓦斯行銷售瓦斯予一般消費者時,則應開立統一發票予一般消費者。
該局說,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 條及第52條所明定。

該局又說,該局最近查獲所轄部分瓦斯業者,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逃漏稅捐外,亦查獲部分業者因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予一般消費者,又恐帳載存貨或留抵稅額偏高易遭稽徵機關選案查核,遂改開三聯式發票給其他業者列報成本費用及扣抵銷項稅額,業者誤以為將兩蒙其利,但是這種作法營業人除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應依規定處以罰鍰外,更將因無交易事實開立三聯式發票給其他業者扣抵,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追究刑責;至於拿到其虛開之三聯式發票的廠商則因無進貨事實,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補稅外,將被處以相當倍數之罰鍰,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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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個人建屋出售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May 07 200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建屋出售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釋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獲某納稅人利用原有小港區土地,未辦理營業登記,即以個人名義興建3棟房屋欲出售,於出售1戶後即被該局查獲,因未符合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該局除予補徵營業稅外,並依違反同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另函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未出售2戶予以列管。

國稅局呼籲,個人如欲投入興建房屋出售,請記得先辦理營業登記,依規定領用、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除要補稅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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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查獲不良記帳業者侵占委託其代理記帳之營業人應繳納之稅款

Apr 28 2009

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獲某代理記帳事務所代理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卻不申報亦未繳納營業稅,或雖有申報,惟未繳納稅捐,造成所代理報稅的公司行號滯欠稅款,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更有代理記帳業者拿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營業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藉以侵占營業人委託其繳納之稅款。

文章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專營自行車出租業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Apr 28 200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環保意識抬頭,為響應節能減碳運動,騎自行車逐漸形成一股風潮,因其兼具假日休閒與健身的功能,各地興起自行車出租熱。

該局說,為鼓勵推動以自行車作為交通工具,財政部日前發布函釋規定,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餘自行車出租業囿於營業據點十分簡陋,要其開立統一發票並設帳登載有一定程度的困難,為達便民利課之目的,自行車出租業者,除有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者得按查定課徵方式繳納營業稅,且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自行車出租業者每月平均營業額達20萬元者,仍可按查定課徵方式課徵營業稅,得免使用統一發票。

文章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符合規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規定

Apr 17 20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符合規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規定。

該局說明,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係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者,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亦即比照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之方式辦理。

該局指出,申請適用前開規定之營業人與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二、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文章來源: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將改為得由營業人自行銷燬

Apr 16 2009

為簡化稅政,財政部於近日修正發布「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此次修正主要重點有4部分:

(一)明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營業人對於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
(三)營業人如自行銷燬確有困難者,仍可將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送交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
(四)增訂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核銷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或銷燬剩餘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時,應負擔之相關責任。其施行日期由財政部訂定後公布。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修正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對於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鑒於營業人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之比率已達90%,惟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縱然已使用網路報稅,仍須往返稽徵機關送交點收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程序並減輕徵納雙方成本,爰修正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由營業人自行銷燬。另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除採用電磁紀錄媒體及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者外,皆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空白未使用另收銀機統一發票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

文章來源: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