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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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別 |
範圍 |
開立憑證時限 |
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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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業 |
銷售貨物之營業。 |
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營業人承包學校營養午餐,應於收受學校代向學生收取之午餐費款項時,以學校名稱為買受人抬頭,據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學校,不得僅開立普通收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學校營養午餐,應於收受學校代向學生收取之午餐費款項時,以學校名稱為買受人抬頭,據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學校,不得僅開立普通收據。
該局將針對此類經營型態之營業人查核,如查明營業人有漏報、短報銷售額或僅開立普通收據情形,即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第7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查核從事中央廚房營業型態之甲公司營業稅銷售額申報書,發現該公司每期均申報有大額之二聯式免稅銷售額及小額之應稅銷售額,該公司經營承包高中、國中、小學等機關學校營養午餐之中央廚房等供應業務,並按月預收次月或下學期款項,該公司於收取應收款項之同時,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機關學校等買受人。惟為規避稅負,開立大頭小尾或普通收據及免稅發票藉以逃漏稅捐,經該局查獲,除通知補繳稅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機關、團體之午餐供應,雖然進項來源多為免稅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惟經加工熟煮成為午餐團膳後,已為應稅貨物,切勿以投機方式,開立免稅之生鮮農產品及少部分應稅之食材加工勞務,造成逃漏稅行為。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發現有短、漏報等情形,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建設公司推出之建築工地,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之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銷售行為者,該行為已屬營業稅法之課稅範圍,依財政部81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810826274號函釋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等,未依法辦理者,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大量推出建築工地,若有上述之情形,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從事廢棄物回收事業,應取得何種憑證作為進貨成本依據?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釋,營業人收購廢棄物支付價款者,應依下列規定取得進貨憑證:
- 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
- 向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 向持有廢棄物之個人進貨者,可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第四聯作為記帳憑證。
- 如係自行沿街收購或向肩挑負販收購者,應取得敍明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
- 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台幣1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國稅局呼籲相關營業人應依上開規定取具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經營專業皮膚科診所,惟有販售少許美容保養等用品,請問是否要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皮膚科診所除從事醫療行為外,如有販售美容保養等用品,其銷售非其專業性勞務範圍之商品部分,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近來多次接獲民眾檢舉部分皮膚科診所尚兼營販售美容保養等用品予患者,因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範圍之貨物或勞務,應就該類用品或其他商品銷售業務之行為,依同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未辦理營業登記者,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依法送罰。
該局呼籲,如有上開情形之業者,請洽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或所轄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切勿以身試法。
公司派員工至台北出差所取得高速鐵路之票根,可否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又高鐵票根上未載明營業稅額,該筆進項稅應如何計算?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四)規定「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規定者外,包括下列憑證:
- 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
- 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水、電、瓦斯等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 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 報社出具經編號並送經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之廣告費收據。
- 中油公司各加油站開立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收據影本。
- 海關拍賣貨物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收執聯影本;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
前項第3,5兩款規定之憑證總計金額內含稅額者,營業人應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x徵收率/(1+徵收率)」。
依上開規定,公司如派員工至台北出差所取得高速鐵路之票根,可以該收據或票根作為進項憑證,計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便利商店繳稅(學費)方便多,民眾索取發票不可少
中區國稅局表示,有愈來愈多的民眾利用住家附近的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或學費,享受免排隊的便利性,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請民眾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或學費等所收取之手續費屬上開課徵營業稅之範疇,因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經營便利商店之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另外民眾於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或學費時,如須自行負擔手續費者,千萬要記得向便利商店索取統一發票。如帶著小朋友同行時,更別忘了租稅教育向下紮根,隨時機會教育,教導小朋友購物應踴躍索取統一發票的觀念。
不可扣抵的進項稅額 ● 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公司行號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規定於營業稅法第十五條,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有二個名詞必須知道: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所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本文主要說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不可扣抵進項稅額規定於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1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 (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其憑證之種類及應載事項)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受託人銷售接受信託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甲公司將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信託予乙君,乙君於信託期間銷售該信託建築物,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3倍罰鍰。乙君主張其非營業稅法上之營業人,提起行政救濟,最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乙君出售房地之交易過程,有移轉房地所有權及收取價金,核屬營業稅法所稱之銷售貨物及勞務,系爭房地雖經由信託登記將所有權移轉予乙君,惟其出售本質,與以營利為目的之一般商業行為並無不同。準此,乙君符合營業稅法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國稅局以乙君為營業人及納稅義務人,並無不合;又乙君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國稅局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並無違誤。
該局呼籲信託案件之受託人如有前述情況,應儘速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有進貨事實,補繳稅款並承諾違章事實,可以減輕處罰;如能供出實際交易對象,且該交易對象已依法處罰,則免予處罰
高雄市苓雅區A公司會計李小姐問:A公司係經營建材買賣,於96年3至4月進貨時,不慎取得虛設行號發票1張,銷售額300,000元,稅額15,000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會受到怎樣之處罰?有無減免處罰方法?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有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所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按所漏稅額處3倍之罰鍰。
但於裁罰處分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諾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2倍之罰鍰;其屬下列違章情事,減輕處罰如下:
(一)漏稅額在1萬元以下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1倍之罰鍰。
(二)漏稅額逾1萬元至 10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1.2倍之罰鍰。
(三)漏稅額逾10萬元至20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1.5倍之罰鍰。
又依據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免予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