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金雖於當年度遭取消受領資格,惟未於當年度繳回補助款項,領取年度仍需列報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於取得年度以「其他收入」科目列帳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若因故遭取消受領資格,依規定繳回所領取之經費,如屬同一年度,應列報為其他收入之減項;如屬不同年度,則列報為其他費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僅在接受政府補助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始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換言之,如非購置折舊性資產或未實際購建折舊性資產者,則無分年認列收入規定之適用。
企業貸款他人不收利息,貸款之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
近年來,國際石油價格持續飆高,國內外原料價格也居高不下,導致企業營運資金需求大增,國稅局特別提醒,當企業向外舉借資金而支付利息時,應避免將資金貸與他人而未收取利息,以免利息支出被剔除。
依照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說明,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是必須為營業所需的借款利息,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其他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建物如未供營業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係新建房屋之成本,不得列報為損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係指固定資產使用後,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倘營利事業購置房屋後,未使用即拆除重建,該廢棄房屋原購價款與拆除等費用,應一併列為新建房屋之成本。
該局舉例,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鉅額非營業損失-其他損失5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係當年度自乙資產管理公司購入房屋之成本及相關拆除費用,經甲公司於購置後旋即撤除重建,該建物並未供營業使用,無上揭法條之適用,將購買建物之成本及拆除費用轉列新建物之成本,並剔除該項損失,補徵稅款。
99年度營所稅暫繳稅款依調降後17%稅率計算
凡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依規定應於99年9月1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限則比照推算之。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二、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四、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五、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以實際營業業別純益率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珠寶銀樓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選擇正確行業代號,如經營金銀、飾品者,應適用「金銀、首飾」業別;如係經營金條、金片業務,則應適用「金條、金片」業別。
該局查核甲銀樓業者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銀樓營業收入淨額未達3,000萬元,而以零售金條、金片業別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按純益率2%計算,課稅所得額56萬元申報,惟經查核相關資料,發現甲銀樓業者係以銷售金飾品或銀首飾為主,改按實際經營行業別「金銀首飾」純益率5%,核定補徵20萬餘元稅款。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所得稅,應按正確行業代號之純益率計算,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時,須以主要業別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以免遭調整而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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