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99年1月14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仍可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額
財政部近日核釋,99年1月14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應納遺產稅者,應依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該細則修正前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99年1月13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發布後,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稅額,修正為按該公設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該公設地之原始持有人及其經嗣後歷次繼承移轉者,仍得全額抵繳。
舉例來說,甲去世後由繼承人申報遺產總額5,000萬元,其中有價值4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向第三購買所得,甲在扣除相關扣免額後的遺產淨額為3,144萬元,遺產稅額為314.4萬元。
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價值之計算以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價值之計算以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上市上櫃股票以收盤價為準,未上市上櫃股票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則其價值之計算,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3078號函釋,應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信賴保護原則與遺產稅申報違章處罰之觀念釐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同法第6條及第23條又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有遺囑執行人者)、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或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因此,一般普遍情況下,繼承人即所謂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亦即為負有向稽徵機關申報及繳納遺產稅義務之人。換言之,繼承人倘有違反應申報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之義務,且係應負故意或過失之責任時,即應受到行政法上所規定之處罰。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
財政部表示:配合我國整體稅制改革輕稅簡政之目標,本次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除了大幅調降遺產稅及贈與稅率為單一稅率10%並提高免稅額外,建立合理罰則亦為修正重點之一,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將未依限申報、短漏報案件之處罰倍數,由1倍至2倍修正為2倍以下,稽徵機關對該類違章案件得審酌個案相關因素裁罰,以落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之意旨。
財政部說明,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稱裁罰倍數表)係稽徵機關辦理違章案件裁罰之主要準據,現行裁罰倍數表係依該條文修正前之最低倍數裁罰,並未審酌違章情節,該部爰依照本次修法意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裁罰倍數表,以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種類及是否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作為裁罰倍數依據,修正內容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其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處應納稅額0.5倍之罰鍰;未依限申報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涉及贈與行為,小心補罰上身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退休金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外孫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歷年來均自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等保單價值。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其自己應得之保險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屬自己財產之無償移轉,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6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48萬5千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抱持著僥倖的心態,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再加處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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