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修法前後之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該日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均按新稅率10%計稅,免稅額由111萬元調高至220萬元;但該日(即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案件仍適用舊法規定,只有111萬元免稅額,超過111萬元部分,仍按舊稅率課徵贈與稅,其已繳納之贈與稅不予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

假如林君98年1月1日贈與林小弟現金70萬元者,林君98年1月23日以後可再贈與現金150萬元給林小弟,不用課徵贈與稅。

假如林君98年1月1日贈與林小弟現金150萬元,適用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及贈與稅率4%,須繳納贈與稅15,600元,倘林君於 98年1月23日以後再贈與現金70萬元給林小弟,因其前次贈與已使用111萬元的免稅額,以本案例98年1月23日後再次贈與,本年度贈與免稅額尚有 109萬元可核認,故林君本年度第二次贈與現金70萬元仍未超過法定免稅額,不必課徵贈與稅,雖然兩次贈與金額合計未超過220萬元,但98年1月1日所繳納之贈與稅15,600元仍不予退還。

98年1月21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公布之稅率及免稅額,無追溯適用之規定

可以撤銷贈與稅申報嗎?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後,其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實施,贈與稅率調降為10%,最近該局常接獲民眾電話洽詢之前已申報之贈與稅可否撤銷?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該局指出,已申報之贈與稅,原則上不得申請撤銷,惟如符合下列情況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1) 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或以股票為贈與者,經核定稅額並繳清稅款,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者。

(2) 贈與之財產,已完成移轉登記,惟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並取具與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等。

準此,贈與人除具備上述可撤銷之情況外,不得以稅率降低為理由,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98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發生於98年1月23日後之贈與稅案件,自111萬元提高至 220萬元,是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之計算,應區分為2段,且分開計稅,前段自9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22日止,免稅額為111萬元,後段自同年1月 23日起,可適用之免稅額,係以 220萬元減除前段已使用之免稅額,由稽徵機關就贈與人剩餘尚未使用之免稅額度計算。

舉例說明如下: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

財政部表示:配合我國整體稅制改革輕稅簡政之目標,本次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除了大幅調降遺產稅及贈與稅率為單一稅率10%並提高免稅額外,建立合理罰則亦為修正重點之一,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將未依限申報、短漏報案件之處罰倍數,由1倍至2倍修正為2倍以下,稽徵機關對該類違章案件得審酌個案相關因素裁罰,以落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之意旨。

財政部說明,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稱裁罰倍數表)係稽徵機關辦理違章案件裁罰之主要準據,現行裁罰倍數表係依該條文修正前之最低倍數裁罰,並未審酌違章情節,該部爰依照本次修法意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裁罰倍數表,以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種類及是否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作為裁罰倍數依據,修正內容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其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處應納稅額0.5倍之罰鍰;未依限申報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涉及贈與行為,小心補罰上身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退休金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外孫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歷年來均自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等保單價值。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其自己應得之保險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屬自己財產之無償移轉,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6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48萬5千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抱持著僥倖的心態,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再加處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父母將資金移轉子女後,於查獲前再匯回者,雖不涉及贈與,如有分散利息所得,仍應予補稅處罰

民眾往往為了避稅,刻意將自有資金移轉至子女或親友等帳戶,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南區國稅局提醒,此舉有可能涉及贈與或分散利息所得,民眾在進行規劃前宜三思。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僅20餘歲,但96年間卻有鉅額外匯定存,且自95年起利息所得突然增加數十萬元。經該局調閱相關結匯水單資料,追查發現資金來源為其父乙君;乙君坦承因其所得較高,故自95年起陸續將資金匯入甲君帳戶,從事外幣定存,藉以規避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稅率,並表示為避免遭認定涉及贈與,早已將本金及孳息全數轉回。該局檢視甲君帳戶,存款確於查核日前轉回乙君帳戶,雖未涉及贈與,惟依法仍需將甲君帳戶利息所得併回乙君當年度所得總額,重行核定應納稅額,扣除甲君溢繳稅額後,就其差額發單補徵,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加處罰鍰。

該局強調,民眾為減少所得稅負,規劃移轉資金,致遭補課贈與稅及處罰;縱經查明非屬贈與行為,亦有可能涉及分散利息所得,而遭補稅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刑責,請民眾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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