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21
2008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心中真意,外人無從知曉,若納稅義務人不欲將心中真意表露,稽徵機關亦無從得知其真意表現,而稽徵機關租稅核課,屬公法行為,自得從查得之外在表徵及相關證據據以判斷是否應核課稅捐,此在贈與稅尤其顯然。又無償之法律行為乃消極事實,在舉證分配上,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移轉予他人,並經他人受領者,即可作為有將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之認定;而有償之法律行為係積極事實,如有主張其財產之移轉並非無償者,自應負舉證責任。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君於91年1月25日將其名下坐落臺南縣仁德鄉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其侄子,上開移轉土地公告現值11,959,299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逾期未申報,案經該局查獲,函請甲君檢具足資證明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屬贈與之文件,甲君出具說明書稱,系爭土地係借名登記在其侄子名下,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文件以實其說,該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核定本次贈與總額11,959,299元,加計當年度前次核定贈與額671,244元,核定91年度贈與總額12,630,543元,應納稅額2,155,246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之罰鍰2,155,200元(計至百元止)甲君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仍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