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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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書面審核,簡稱擴大書審,係財政部為便於稽徵稅額,於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訂定擴大書審純益率;年營業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只要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且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在規定標準以上,並繳清稅款者,國稅局原則上採用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查帳抽核率通常在1%左右,減輕稽徵查核的壓力。
舉例來說:假設甲公司民國88年度營業額1000萬元,該行業的擴大書審純益率為8%,目前營利所得稅率為25%,減累進差額10,000元,則甲公司應納稅額為($10,000,000 × 純益率8%)× 25% - 10,000 = $190,000(元);也就是說,只要甲公司願意繳納19萬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通常會降低抽查比率。
財政部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如附件),業於97年1月23日核定發布。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該部頒訂之各種純益率標準以上並繳清稅款者,即可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財政部指出,96年度之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與95年度比較,主要的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96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增訂「鋼鐵鍛品製造」、「其他金屬小型容器製造」、「其他金屬鍛品製造」、「其他住宿服務業」、「不動產代銷」、「宴席包辦」、「軸承、動力傳動裝置製造」、「抽通風機製造」等8業別,並增訂各業別之純益率,除不動產代銷業訂為10%外,餘均訂為6%。
二、明定社團法人醫院及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不動產代銷業不適用該要點。
文章來源:
財政部 | Attachment | Size |
|---|---|
| 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 229.24 KB |
| 96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 | 184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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