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附帶說明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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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財政部及內政部主管事項之附帶說明有三:
- 登記所在地係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文件收送之主事務所。而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法令規定。
- 涉及稅籍登記部分,請於營業前檢送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合夥契約副本、許可業務之核准文件等影本洽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詳細文件請逕洽各地區國稅局。
- 請於開業後一個月內,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