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須否採聯合作業中心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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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商業登記文件逕送商業登記機關辦理商業登記,免採聯合作業方式。
按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商業登記文件逕送商業登記機關辦理商業登記,免採聯合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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