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符合規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符合規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規定。
該局說明,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係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者,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亦即比照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之方式辦理。
該局指出,申請適用前開規定之營業人與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二、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四、營業人應提供其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 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前述採專櫃銷貨,於結帳(算)次日才取具進貨發票者,財政部已放寬適用對象,不再只限於「百貨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但需先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才可以適用,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該局提醒,以合作店銷售之經營型態,雖與百貨公司設專櫃銷售之型態類似,且均以合約約定按銷售額之一定比率支付佣金,惟如實質上是租用場地支付租金之性質,銷售貨物所得之貨款,由各設櫃之公司行號自行收款者,其交易性質應認屬設櫃公司行號之銷貨,應由其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延伸閱讀文章:
- 民眾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各技師公會辦理房地鑑定支付之鑑價費用應分別取具收據與統一發票
- 請勿再心存僥倖,賦稅署公開營業人逃漏稅手法
- 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等無償移轉貨物應否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 符合條件之營業人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中區國稅局查獲不良記帳業者侵占委託其代理記帳之營業人應繳納之稅款
- 專營自行車出租業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 營業人申報不實進項發票後再申報進貨退出,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仍應受罰
- 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之所得,應如何辦理申報課稅?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額度上限核給規定自99年1月1日實施
- 寺廟之香客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