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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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98年5月1日至6月1月(5月31日適逢星期日順延), 營利事業請依規定期限儘早申報,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 定,致被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或處罰。
該局指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容業經修訂,修正重點摘錄列表(詳附表)供營利事業參考,另結算申報書格式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 /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人工報繳簡介/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下載)與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請逕行下載參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申報書頁次 | 欄位 | 說明 |
| 第7頁 | 勞、職工退休金 | 因應所得稅法第33條修正,配合修訂退休金限額計算格式。 |
| 第8頁 | 保險費-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 | 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本年度增列。 |
| 第8頁 | 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 | 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代號欄位修正區分為「超限已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及「實際供膳,超限未轉列為薪資者」兩項。 |
| 第9頁 | 各類收益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二 | 原配合96年7月11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定,於96年度新增「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收入扣繳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三」,因97年度已無該情形,為簡化便利納稅人填報,刪除表三,另修改表二於「利息收入」欄位修正區分為「非屬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定之利息」及「屬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定之債券利息」兩項。 |
| 第9頁 | 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三 | 配合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1號令,本年度增訂。 |
| 第9頁 | 製造費用或薪資費用-屬於「股份基礎給付部分」明細表四 | 配合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及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0號令本年度增訂,營利事業如有該情形時,請依式填寫,以利勾稽「製造費用」或「薪資費用」等損益科目內容。 |
| 第17頁 | 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部分項次明細表 | 項次14「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自本年度起僅需填報申報年度資料即可。 |
| 第18頁、 第18頁背面 |
營利事業與關係人及相互間交易明細表 | 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放寬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免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備妥文件之規定,增訂申報書第18頁第1部分基本資料勾選項目(第7題)及第18頁背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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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 Attachment | Siz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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