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沒欠稅分公司欠稅,為何對總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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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欠稅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財政部74年5月20日台財稅第16265號函規定,依據經濟部57年1月10日商954號函釋:分公司為本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並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所以分公司欠稅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依97年8月13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以上關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規定已較原依據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金額提高兩倍;另新增第5項關於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所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限制欠稅營利事業單位負責人出境,至分公司欠稅則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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