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盈餘分派,應依據已生效之章程為依據
Posted by on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訂有盈餘分派之方法者,董事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應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交監察人查核,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後,據以分派上年度盈餘。
準此,股東會依法變更章程中關於盈餘分派方法後,雖未經登記,而董事會依據變更後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並已踐行公司法第228條、第229條及第 230條規定者,依上述說明自無不可。惟若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未先為盈餘分派議案之承認,即先行變更章程,並於同次股東會決議依變更後章程分派上年度盈餘時,即與前揭規定不合。
另按公司法第22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議案,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乃寓有僅准予就上年度盈餘為1次分派之意,即現行公司法尚不允許就上年度未分派盈餘為2次以上決議分派股息或紅利,目前實務上亦如此處理。
文章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延伸閱讀文章:
- 個人股東利用營利事業移轉股權規避綜合所得稅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認定原則
- 夫妻分居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有新規定
- 財政部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 投資型保單 將課所得稅
-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影響
-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
- 放寬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設簿登記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標準為每人每日出售金額未達新臺幣1,500元
- 修正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