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價值之計算以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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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價值之計算以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上市上櫃股票以收盤價為準,未上市上櫃股票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則其價值之計算,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3078號函釋,應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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