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價值之計算以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Posted by nowtaxes on October 12th, 2009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價值之計算以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上市上櫃股票以收盤價為準,未上市上櫃股票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則其價值之計算,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3078號函釋,應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文章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864 reads
Printer-friendly version
延伸閱讀稅務文章
- 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實物抵繳應具備之要件
- 贈與稅免稅額111萬元,指的是贈與人每年贈與他人財產之總金額在111萬元以內者,免繳納贈與稅。
- 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修法前後之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
-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涉及贈與行為,小心補罰上身
- 遺產稅與贈與稅稅率10%,立法院通過
- 實物抵繳案件,嗣後如有溢繳稅款,以抵繳之實物優先退還
-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仍應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之要件
- 遺產分配與生前贈與的稅負差異
- 父母生前提領現金轉贈子女,經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
公司設立 | 行號設立 | 工廠設立 | 公司外帳
高雄市苓雅區中山二路412號11樓之4
Tel: 07-972-6012 Fax: 07-972-6016
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位置圖
聯絡林瑞珠記帳士
我們服務高雄市、高雄縣、台南市、台南縣、屏東市、屏東縣的中小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