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33條與第34條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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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政府主動劃定輔導):
- 由政府主動劃定特定地區(群聚性質)。
- 區內未登記工廠於輔導期間(7年)可免受處罰。
- 政府配套訂定輔導合法措施(如法規檢討、獎勵誘因),實質助益業者土地申辦合法或遷廠使用。
第34條(業者主動申請接受輔導):
- 由業者主動申辦臨時工廠登記(零星性質)。
- 臨時工廠登記有助業者事業成長及合法經營。
- 輔導期間(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106.6.2前)可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
- 輔導期間業者仍須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遷廠營運,逾期工廠臨時登記自動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