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34條之輔導期限訂為7年的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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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34條之輔導期限訂為7年(補辦臨時記2年,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證明5年)理由如下:
- 地方政府執行所需人力及預算經費,足以執行。
- 參酌企業設備汰舊換新的成本回收年期限。
- 參酌業者申請補辦登記及輔導的意願期限。
- 參酌辦理產業專區土地變更及開發期程。
- 參酌銀行貸款中小企業優惠利率年期。
本法第34條之輔導期限訂為7年(補辦臨時記2年,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證明5年)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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