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34條繳交登記回饋金之立意及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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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研議構想如下(需俟本部相關子(辦)法頒布後方可確定 ):
- 繳交登記回饋金立意:要求未登記工廠對於過去違規經營利得,或造成外部負擔,以及取得暫時合法經營付出相對代價,以符公平正義原則,降低合法業者對政府施政衡平性之質疑。
- 登記回饋金收取方式:
- 目前規劃以該工廠營收利得計列,並以未登記工廠於93-97年度(共5年度),依稅捐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應納稅額5年剔除最高及最低數值後平均值計繳。
- 參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罰則第30條規定精神,明定登記回饋金最低收繳額度10萬元;最高收繳額度不設限。
- 登記回饋金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專款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