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土地設廠使用者,可否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Posted by on
未登記工廠不論其設廠用地為自有或承租土地者,只要符合本法第 34 條規定之公共安全及公平正義4要件(「97.3.14前既有」、「低污染性質」、「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繳交登記回饋金」),均可在本法修正施行日起2年內(101.6.2前),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未登記工廠不論其設廠用地為自有或承租土地者,只要符合本法第 34 條規定之公共安全及公平正義4要件(「97.3.14前既有」、「低污染性質」、「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繳交登記回饋金」),均可在本法修正施行日起2年內(101.6.2前),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Powered by Drup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