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對未登記工廠有何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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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增訂第33條:
- 劃定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於輔導期間(7年) 內免受本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罰則規定,促使未登記工廠永續合法經營。
- 授權本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相關輔導措施。
- 放寬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增訂第34條:
- 97.3.14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
- 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
- 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同意其(在本法修正施行日起2年內,即101.6.2前)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 輔導期間(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106.6.2前)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
- 輔導期間業者仍須儘速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遷廠至合法用地營運,逾期(106.6.2後)工廠臨時登記自動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