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by nowtaxes on August 25th, 2010 強化工廠安全管理 危險物品之申報管理。 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之申報管理。 主管機關可勒令停工之機制 。 因應國際公約加強列管物質管制。 簡化行政作業 工廠登記不發證。 工廠登記權責移交地方政府。 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 增訂第33條: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條文。 增訂第34條:放寬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權宜條款。 Tags: 未登記工廠輔導及補辦臨時登記常見問題 Printer-friendly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