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別計算租賃所得及開立扣繳憑單,俾供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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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於95年由甲出面出租給丁公司,丁公司以甲君為所得人,開立95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甲君亦據以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乙及丙二人未申報其應有部分之租賃所得,稽徵機關查核時,按各共有人甲、乙、丙三人之應有部分,依法計算各共有人甲、乙、丙三人之個別租賃收入,並就其應有部分之租賃收入歸課所得稅,依法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
承租共有物之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各共有人亦應依應有部分之租賃所得申報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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