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貸款他人不收利息,貸款之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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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際石油價格持續飆高,國內外原料價格也居高不下,導致企業營運資金需求大增,國稅局特別提醒,當企業向外舉借資金而支付利息時,應避免將資金貸與他人而未收取利息,以免利息支出被剔除。
依照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說明,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是必須為營業所需的借款利息,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南部某經營汽車零件買賣的甲公司96年度列報利息支出4,000萬餘元,經國稅局核對其95及96年度資產負債表發現,甲公司95年底股東往來借方餘額高達1億餘元,至96年底雖已無股東往來餘額,但其他應收款卻增加1億餘元。甲公司提出說明,96年底其他應收款所增加1億餘元,是由股東往來餘額轉入,該筆款項是甲公司95年間為上游廠商乙公司代墊的款項,甲公司雖未計收利息,但乙公司以較低價格銷貨給甲公司,彌補甲公司的利息收入,惟甲公司無法提出相關文據資料佐證,國稅局最後仍依照上述規定,按加權平均借款利率3.53%設算利息140萬餘元,並自甲公司96年度利息支出減除,核定應補繳稅額35萬餘元。
國稅局特別請企業注意帳上如有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時,應注意是否需計算相對利息,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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