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重大傷病卡是否可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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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嚴重病人,96年度每人可扣除77,000元之殘障特別扣除額。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嚴重病人則為須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因重大傷病卡非屬上述所稱之証明文件,故不得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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