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扣除捐贈文物古蹟須由主管機關認定價值並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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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捐贈如畫作等藝術作品時,除非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且為政府所亟欲取得或保護者,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其價值並出具證明者外,不得據以列報捐贈扣除額。
以不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一般而言,殊難謂其有何助益於社會及政府機關之行為,具有增進公共利益之可言,就不具文化資產價值之作品捐贈,否准其捐贈扣除,符合立法意旨。
如果該作品不是具有文化資產價值,而僅具有一般市場行情時,若准以捐贈扣除來減免該納稅義務人原應繳納稅捐,無異強迫國家向納稅義務人購買原來無需要亦無必要購買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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