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演藝團體捐贈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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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團體已依各縣(市)政府所訂「縣(市)政府演藝團體輔導規則」規定,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者,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前開演藝團體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經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演藝團體或職業演藝團體,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之營利事業,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演藝團體之捐贈,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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