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繼承之土地捐贈,應如何列報列舉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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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繼承之土地捐贈,如係捐贈予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或捐贈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者,該項捐贈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
至於個人以繼承之土地捐贈,非屬上述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則應依捐贈年度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
個人以繼承非屬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之土地捐贈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請財政部核定外,其餘均按捐贈年度該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該16%係依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頒布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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