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合法登記之寺廟始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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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於政府之捐贈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全額列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也可於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額內列報捐贈扣除。
自95年度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基本稅額;而最近就發現納稅義務人有改採現金捐贈方式,以為節稅之規劃,尤其是捐贈於寺廟最為普遍,但其中不乏不符合規定者。
對寺廟捐贈時,必須注意該寺廟是否為依法向內政部、各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若非屬合法登記之寺廟,依法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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