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生果樹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得適用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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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屬多年生果樹者,可適用災害損失列舉扣除,其損失金額,原則上以各縣市政府辦理徵收土地地上物補償之查估標準認定之。
一般農作物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自力耕作收入之減除項目。
如果當年度核定無淨所得,自然就不適用該扣除額。
所稱多年生果樹者,如龍眼樹、荔枝樹、柚子樹等皆屬之,另外若為龍眼、荔枝、柚子等果實之損失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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