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其購屋貸款利息僅能擇一扣除
Posted by nowtaxes on February 14th, 2008
有納稅義務人之購屋借款利息單據上所標示的房屋坐落地為相鄰之2個門牌號碼,並以該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均全額作為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惟經查係其所有之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依財政部函釋僅能擇一扣除,乃予以剔除補稅。
依財政部90年11月12日台財稅第900456312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之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該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如均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申報列舉扣除。
且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金額以30萬元為限,另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Printer-friendly version- 1845 reads
延伸閱讀稅務文章
- 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實物抵繳應具備之要件
- 贈與稅免稅額111萬元,指的是贈與人每年贈與他人財產之總金額在111萬元以內者,免繳納贈與稅。
- 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修法前後之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
-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涉及贈與行為,小心補罰上身
- 遺產稅與贈與稅稅率10%,立法院通過
- 實物抵繳案件,嗣後如有溢繳稅款,以抵繳之實物優先退還
-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仍應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之要件
- 遺產分配與生前贈與的稅負差異
- 父母生前提領現金轉贈子女,經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
公司設立 | 行號設立 | 工廠設立 | 公司外帳
高雄市苓雅區中山二路412號11樓之4
Tel: 07-972-6012 Fax: 07-972-6016
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位置圖
聯絡林瑞珠記帳士
我們服務高雄市、高雄縣、台南市、台南縣、屏東市、屏東縣的中小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