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其購屋貸款利息僅能擇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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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納稅義務人之購屋借款利息單據上所標示的房屋坐落地為相鄰之2個門牌號碼,並以該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均全額作為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惟經查係其所有之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依財政部函釋僅能擇一扣除,乃予以剔除補稅。
依財政部90年11月12日台財稅第900456312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之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該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如均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申報列舉扣除。
且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金額以30萬元為限,另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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