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無戶籍人民 (外僑) 、外籍新娘及外籍人士來台工作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規定
Posted by on
有越來越多民眾娶外籍新娘及外籍人士來台工作,由於長期居留台灣,在台購置房屋供自住,其向銀行借款購屋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只要符合下列各要件,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屬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在臺因購置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支出,亦有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數額,是以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每年扣除數額不得超過30萬元。
申報列舉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 房屋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即所有權人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申報單位),且房屋標的應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應檢附向金融機構購屋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之收據或證明正本。
在臺無戶籍而屬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購買自用住宅,如該自用住宅地址為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者,得視同辦竣戶籍登記,其屋借款之利息,如符合上述規定,亦可申報列舉扣除。
Printer-friendly version- Login or register to post comments
延伸閱讀文章:
- 個人股東利用營利事業移轉股權規避綜合所得稅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認定原則
- 夫妻分居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有新規定
- 財政部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 投資型保單 將課所得稅
-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影響
-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
- 放寬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設簿登記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標準為每人每日出售金額未達新臺幣1,500元
- 修正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