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國外之房屋租金支出可否作為列舉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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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工作或留學在海外或大陸地區租屋所給付之租金支出,不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依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工作或留學在海外或大陸地區租屋,因租屋地點非在我國境內,租金支出不符合前開規定,因此,不可將該部分支出列入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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