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取得原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之房屋,其利息支出仍得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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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取得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之房屋,尚有購屋借款未償還,如繼承過戶後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
- 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 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其所支付原以該房屋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餘額之利息,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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