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作外幣存款產生匯兌收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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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除了買賣股票、基金外,另有一項新選擇就是買賣各國貨幣,賺取匯率價差。賺取之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被處1到2倍罰鍰。
外幣定期存款之收益來源有2個部分,一部分是儲蓄本身帶來的利息所得,另一部分是存入和支取時間不同的匯率帶來之匯差收入。
利息所得部分,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憑以申報所得稅,每一申報戶一年可以享有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僅就超過27萬元部分課稅;
至於匯兌價差部分,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致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以外匯存款為理財方式時,應將換匯結匯、存摺等相關證明文件一一保存,以免因漏報且無法舉證而遭國稅局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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