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扣繳實務
一般而言,所得稅稽徵作業,從所得的發生,到所得稅額的核定,係依四個步驟進行:包括所得扣繳、暫繳申報、結算申報、調查核定。
「所得扣繳」又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扣繳兩部分,本篇的主題,雖然是個人綜合所得稅方面,但是大部分的扣繳所得類別,仍然可以適用到所得人為營利事業單位,甚至於非營利事業單位,如執行業務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牽涉的對象,從所得的給付者(付錢的人),到所得的收益者(賺錢的人),幾乎可說是無所不包。
就會計從業人員而言,每天接觸的就是金錢的收與支,這些收支該如何正確而簡便的辦理扣繳,或應否被扣繳,已經變成一種必備的稅務知識,如能快速而有效的獲取這些知識,便能正確的辦理扣繳業務,那麼就不需要增加稅務人員去扣繳檢查,也就可以降低稽徵成本,減少政府預算支出。
本篇區分為五大部分:
第一 所得稅扣繳制度的介紹,
第二 各類所得逐項說明,
第三 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事宜,
第四 違章處罰之規定,
第五 外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扣繳及稽徵實務。
扣繳義務人聘請外籍員工時,應注意相關扣繳規定
自9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薪資所得,得視全月給付總額按20%或6%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業於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非屬政府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之稅款;如超過者,則按給付額扣取20%之稅款。
扣繳義務人可依外僑來我國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若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規定扣繳。
若依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即應按「非居住者」扣繳。
至外籍員工原經核准在華居留可滿183天,扣繳單位並已依「居住者」方式扣繳,俟後因其他因素致外籍員工未能在華居留滿183天者,應就「非居住者」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並補繳差額。
舉例說明:
一、泰國籍A君經仲介來臺擔任建築工,依聘僱契約及居留證所定在臺居留期間為95年4月1日至98年3月31日,則A君95、96、97年度均屬我國「居住者」,98年度核准在臺居留僅90天,屬「非居住者」,又其每月工資為17,280元,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7,280元之1.5倍(17,280元 ×1.5=25,920元)以下,自98年1月起,每月應按6%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二、美國籍B君經派赴臺灣擔任美商在臺分公司經理,居留臺灣期間為95年4月1日至98年3月31日,則B君95、96、97年度均屬「居住者」,98年度核准在臺居留僅90天,屬「非居住者」,又其每月薪資150,000元,自98年1月起,每月應按20%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三、英國籍C君於核准在臺灣補習班擔任英語教師,核准工作期間自98年1月 1日至99年12月31日,每月薪資60,000元。扣繳單位自98年2月份起就其全月薪資按「居住者」身分,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惟C君因個人因素提早於98年3月31日解約,是以應補繳原扣繳率與其「非居住者」稅率20%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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