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之買賣其支付價款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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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買受人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外,該已支付之價款必須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始合乎免予核課贈與稅之條件。
該局查核贈與稅案件時發現,有些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移轉不動產辦理贈與稅申報,主張買受人係承擔出賣人之銀行抵押貸款或須待過戶後向銀行貸款給付,並切結於過戶後3個月內,將有關過戶後銀行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土地、建物謄本、給付之資料送交國稅局,因事後未能順利承擔或取得貸款,而遭核課贈與稅之情形。
該局說明,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其部分償金係以買受人承擔出賣人之債務而經查明屬實者,固得作為支付價款證明,如合於常規買賣,於登記後支付部分價款如經查證屬實亦可核認,依現行實務均須向國稅局切結於過戶後3個月內,將有關過戶後銀行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土地、建物謄本、給付之資料送交國稅局,國稅局對此類案件亦追蹤列管,若不能提示相關資料,將核課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欲進行不動產之買賣,必須考量買受人是否具有相當之資力或貸款能力,以免過戶後無法順利承擔或取得貸款時須補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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