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類應扣繳所得逐項說明
Posted by on
- 簡表:依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之不同,而各適用不同的扣繳率,通常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許可證之法人或開業執照、編配有統一編號之執行業務事務所為居住者;否則即為非居住者。一般而言,沒有10位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然人)及8位數之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法人或執行業務者)之非居住者,係填報中英文對照之扣繳憑單,格式與居住者略有不同。但繳款時,可以合併使用相同之繳款書繳納扣繳稅款。
- 給付應扣繳之變動所得(如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時,因係半數課稅故應按半數填寫於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扣繳所得稅款時,也按該半數扣繳。
- 對居住者個人及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但分離課稅之利息、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及告發或檢舉獎金,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 對同一所得之居住者個人,及執行業務者全年給付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總額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填報扣免繳憑單。但所得人如為營利事業等非個人身分時,還是要填報。
- 非居住者係採就源扣繳方式課稅,其應依所得類別按單一稅率繳稅,故給付非居住者之所得時,並不得適用第3、4項之規定。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93年2月29日(含)前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仍應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前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就源扣繳,免辦結算申報。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93年3月1日以後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按下列規定扣繳:
- 股利或盈餘所得:
-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
- 屬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
- 非屬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其取得股利或盈餘之課稅,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之2規定扣繳所得稅(即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大陸地區人民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30%,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5%)。
- 非股利或盈餘所得:
-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臺灣地區居住之個人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 股利或盈餘所得:
-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其受益人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利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委託人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時,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分別扣取百分之二十及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
-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如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由受託人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
-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公益信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外),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於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
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
| 所得類別及代號 | 扣繳率 | |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
| 1.營利所得 |
|
|
| 2.執行業務者報酬 | 10﹪ | 20%(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不超過5,000元免扣繳) |
| 3.薪資所得 |
|
20% |
| 4.利息所得 |
|
|
| 5.租金、權利金 | 10% | 20% |
| 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 非扣繳 | 按 20%申報納稅 |
| 7.財產交易所得 | 非扣繳 | 按 20%申報納稅 |
| 8.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
|
| 9.退職所得 |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扣繳 |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20%扣繳 |
| 10.其他所得 |
|
|
| 351國際運輸及承包工程等事業依法按扣繳方式納稅者 | 25% (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收入10%或15%計算所得額) | |
| 352國外影片事業依法按扣繳方式納稅者 |
|
|
| 35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放款之利息 | 按15%申報納稅 | |
| 營利事業成立、變更、追加之他益信託,所得人(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 | 核屬其他所得,免扣繳,惟應由委託人列單申報 |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由委託人按20%扣繳;受益人為個人,受益人按20%申報納稅,惟應由委託人列單申報 |
| 營利事業成立、變更、追加之他益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 | 按20%申報納稅 | 按20%申報納稅 |
| 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就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之收入,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 | 按20%申報納稅 | 按20%申報納稅 |
文章來源:
財政部 | Attachment | Size |
|---|---|
| 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 | 116.57 KB |
Printer-friendly version- Login to post comments
延伸閱讀文章:
- 營利事業交付非即期支票應扣繳之方式
- 營利事業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所得,營利事業負責人應依法辦理就源扣繳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營利事業及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申報股利憑單、扣繳憑單之規定
- 國外新聞供應商提供新聞資訊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所收取之費用應課徵所得稅
- 國內廠商因違法侵害外國事業所有之商標權,而給付之損害賠償金,係屬該外國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退職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 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 個人雇主僱用之外籍幫傭、看護工應注意所得稅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 大陸地區海運事業及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經營兩岸運輸業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 技術人員如為外國營利事業之員工,其差旅費應屬外國營利事業之費用支出,縱使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來華之機票款、差旅費,仍應屬合約價款之一部分,應併入技術服務報酬一併辦理扣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