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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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扣繳時限:
- 給付時,即須扣取稅款。
- 次月10日以前繳納稅款。但所得人為非居住者,則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
(二) 申報期限:
- 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
- 所得人為非居住者,給付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因外(華)僑出境、申請延期居留,都需要分局、稽徵所綜所稅課(股)收件驗印之扣繳憑單,憑以認定扣抵之扣繳稅款,本局服務科外僑股方能發給外僑納稅證明。
- 停歇業(不含暫停營業)、裁撤、變更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申報扣(免)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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