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違章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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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由各國稅局法務科審理後裁罰。
- 違章主體:
- 須扣繳所得稅款者,為扣繳義務人;信託案件,則為受託人。
- 無須扣繳所得稅款者:給付所得人為私人團體或事業時,為該團體或事業。
- 處罰規定:
-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依應扣繳稅額裁罰
- 責令依限補繳後,如期據實補申報扣繳憑單者,處1倍罰鍰;未如期補報,惟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處1.5倍罰鍰。
- 仍未依限(第(1)項)補繳,或仍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處3倍罰鍰;已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未於期限內補繳稅款,惟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繳者,處1.5倍罰鍰。
- 扣取後不依限繳納者,每逾兩日,加徵1%滯納金,至30天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扣取後未向國庫繳納,卻予侵占,除須追繳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移送法院處予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 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限或未按實填報,或未如期填發扣繳憑單,依應扣繳稅款裁罰。
- 查獲後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20%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2,5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補報或填發者,處10%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11,250元,最低不得少於750元。
- 不依限(第(1)項)補報或填報,再處3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 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
- 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者,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 屬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處1,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逾期仍不補報或填發,按給付額處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逾期自動補報或填發者,處750元罰鍰;其給付總額在1,5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二分之一處罰。
-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92條之1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免)繳憑單。
- 處該受託人7,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
- 逾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罰鍰,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
-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依應扣繳稅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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