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重要扣繳實務規定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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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付實現原則─以收付實現為扣繳與否之依據
- 補發薪水之扣繳(補發年度為課稅所得年度)。
- 一次給付數年租金之扣繳(給付年度為課稅所得年度)。
- 發票之開立與扣繳規定
- 利息(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除外)、法人董監事酬勞、車馬費支付如取得對方開立之發票,仍應扣繳規定。
- 租金、權利金、佣金支付如取得對方開立之發票,可免扣繳規定。
- 超過免稅標準所得之免扣繳規定
- 延時工作之加班費免稅(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
- 伙食津貼之免扣繳(月支1,800元以內免申報)規定。
- 差旅費之扣繳(一般員工日支600元以內,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日支700元以內免申報)規定。
- 團體壽險保險費之免扣繳(月付2,000元以內免申報)規定。
- 外僑所得之扣繳規定
- 薪資所得之扣繳─聘請外籍員工,最後一年居住未滿183天可按居住者扣繳之規定。
- 外籍專家日支費之免稅與扣繳(未滿90天,日支2,000元)規定。
- 代非居住者之所得人負擔扣繳稅款,其約定違法無效(可認屬給付淨額,按扣繳率還原給付總額)。
- 分離課稅與扣繳之規定
- 強制性之分離課稅與扣繳。
- 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扣繳率20%)。
- 政府舉辦之獎券如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扣繳(超過2,000元者,扣繳率20%)。
- 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扣繳(扣繳率20%)。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扣繳率6%)。
- 強制性之分離課稅與扣繳。
- 稅款之扣繳年度與扣繳憑單所載給付年度不同之情形:如租金提存時即應先扣繳,領取年度再申報所得扣繳憑單。
- 固定、非固定、兼職薪資所得之扣繳。
- 變動所得半數扣繳之規定。
- 特殊會計年度者,仍應按曆年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手續。
- 各項免扣繳規定
- 免稅與免扣繳之區別─免稅所得免扣繳,但免扣繳之所得並不全然免稅。
- 扣繳稅款未達起扣標準
- 給付境內居住之個人稿費、講演鐘點費等每次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之免扣繳規定。
- 儲蓄投資所得未超過27萬元之免扣繳規定─儲蓄免扣證之免扣繳規定及每次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之免扣繳規定。
- 政府舉辦獎券獎金未超過2,000元之免扣繳規定。
- 支付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之免扣繳規定(限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適用)。
- 無法執行扣繳。
- 變相租金支付之免扣繳情況。
- 未領股票股利之免扣繳情況。
- 超過免稅標準之差旅費、團體壽險之保險費之免扣繳情況。
- 非屬扣繳範圍所得。
- 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工資之免扣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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