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扣繳之相關法令規定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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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
- 第2條: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非居住者所得,分別就源扣繳。
- 第3條之2: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成立之他益信託,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之課稅規定。
- 第3條之4:信託財產依所得類別課稅。
- 第4條:規定各種免納所得稅之項目,除第13款屬有條件(須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免稅,給付單位憑稽徵機關之免扣繳核准函,及第23款屬限額免稅外,仍須開立扣(免)繳憑單;其餘各款如屬確定性之免稅,均不須再予扣繳申報。
- 第7條:對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予以界定。「非居住者」的扣繳率較高且係依各種不同所得類別,而有不同扣繳率,適用單一稅率,不須辦理結算申報。實務上,以有無戶籍資料(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居留天數來認定。
- 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範圍採屬地主義。
- 第14條: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所得類別,計有10大類(營利事業取得之所得亦可依其性質比照適用)。
- 第24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盈餘,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第25條:國際運輸等事業所得之課稅,須報奉財政部核定。
- 第26條:國外影片事業所得之課稅。
- 第73條:非居住者依規定之扣繳率(非累進稅率)扣繳。
- 第73條之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境內放款之利息收入按15%扣繳率申報納稅。
- 第73條之2:非居住者股東應扣繳稅額抵繳之規定。
- 第76條之:公司未分配盈餘之保留額度及其計算與強制歸戶之課稅。
- 第88條:應扣繳所得類別,除第14、25、26條規定者外,尚有獨資、合夥組織給付或分配予非居住者之盈餘。
- 第89條及第89條之1:對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及其納稅義務人予以界定並規定免扣繳憑單之申報。
- 第92條及第92條之1:扣繳稅款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期限。
- 第93條:扣繳申報書表之審查。
- 第94條:扣繳稅款之退補。
- 第95條:應隨時扣繳調查。
- 第98條之1:國際運輸等事業稅款之繳納。
- 第111條:逾期未申報免扣繳憑單之處罰。
- 第111條之1:短漏報信託收入之處罰。
- 第114條:扣繳違章之處罰。
- 第114條之3:未依限填報股利憑單之處罰。
- 第124條:國際租稅協定之適用,以互免或對等為原則。
- 細則:第8條之5、61條之1、70、82、83、85條之1、89條之1、95條、96條。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第13條:非居住者投資之優惠扣繳率。
- 第14條:具有董監經理人、技術人員之非居住者,臨時性所得之優惠規定。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各類所得之扣繳率、起扣點、免扣繳金額、免列單申報金額。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第5條: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按無配偶無扶養親屬狀況扣繳。
- 第6條:非固定性及兼職薪資給付額扣取6%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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