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應扣繳所得性質 - 薪資所得
僱用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其所提供之勞務有專屬性,並不能獨立執行業務,常須受服務單位勤惰考勤,如張三土木技術師受僱至甲營造廠擔任經理;如李四會計師受乙公司聘為會計室主任;如王五律師任職丙機關法務室主任,係基於僱傭關係,支付之勞務報酬為薪資。
保險公司給付保險業務員之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因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應專為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並依公司訂定之業務員管理辦法及報酬支給標準,接受公司管理及受領報酬,故是項受領之報酬,仍屬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並非屬執行業務所得。另保險業務員為所屬公司招攬保險業務而產生之必要費用,係屬保險公司之營業費用,不宜逕予計入保險業務員之薪資所得。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在職員工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施行定期健康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外,員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醫療補助費及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計入員工之薪資所得。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領取之非固定薪資,如三節加發獎金、升級換敘補發差額、結婚、生育、教育補助費、員工紅利(如屬非緩課之轉增資配股,應按面額計算,以除權日為所得實現日)或董監事酬勞等,並非每個月固定有的,應扣繳6%,如果合併到當月份薪資發放時,亦可查表扣繳。薪資受領人在本機構以外,尚兼任其他機構職位工作而取得之兼職薪資所得,應扣繳6%。
差旅費、日支費一般是比照公務員出差標準,國內出差膳雜費標準,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每人每日700元,其他職員為600元。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標準,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方式,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其膳雜費依公務人員標準五成列支。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國定假日、例假日(輪班制,每7天有1日休息)、特別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雖亦屬加班,但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
列報加班費須有加班事實始可出帳,否則費用會被剔出,必要時要核對加班卡、營業額、生產紀錄表。
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者,須填報免稅額申報表(附件1)。未填表者應視同無配偶無扶養親屬之情況辦理,但高薪之員工,亦可自行選擇按10%扣繳。
公司派駐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之員工,在國外提供勞務之薪資,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之來源所得,不須課稅,安家費亦可免稅,但如果國外無分公司或非承辦國外機械安裝工程及技術服務而派駐國外,則僅係出差性質而已,應不可免稅。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萬元部分,扣取5%所得稅款後免再填報扣繳憑單。
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公司負擔之保險費,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應視為變相之補助費,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課稅。但公、勞保由服務機構負擔之保險費,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聘僱外籍員工,依聘僱契約、工作期間、居留證、護照有效簽證期間已逾183天以上者,除非第1年係於下半年入境受僱,否則自始即可按居住者之身分扣繳。
由國外母公司代支付臺灣子公司之外籍人員薪資,經轉帳而由臺灣子公司負擔該費用者,應於通知列帳時扣繳其薪資所得稅款。
給付單位指定題目,而由研究人員進行研究,提供研究報告發給之研究獎助費,或依任職研究期間按月定額給予研究費,均屬為給付單位提供勞務之報酬,屬研究人員之薪資所得,如於專案研究合約中訂明人員及事務費用者,人員費用為各該參與研究之受領人之薪資,事務費用則可檢據由會計單位核銷。
法人股東派員擔任董監事,法人所具領之車馬費、董監事酬勞,屬薪資所得,應按6%扣繳所得稅款(非營業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額,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扣繳義務人依法填報扣(免)繳憑單時,僅須將該提繳金額另行填寫於扣(免)繳憑單之「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欄,免計入薪資所得之「給付總額」。
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取得之分紅配股,屬薪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配股股數依股票面額計算薪資所得「給付總額」,並將該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填報於員工分紅配股專用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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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 | 87.5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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