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營之營業項目變更,請先辦理變更手續,俾免擴大書審產生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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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業務,若與原設立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或有變更時,請記得應先辦理變更登記,俾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因依變更後之行業代號純益率調整申報,與原登記經營之行業代號純益率不符,而產生異常被列為查核對象。
國稅局表示,該局在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異常案件時,發現不少營利事業營業項目雖已變更,卻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便自行依變更後之行業代號純益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申報,因各行業之純益率不同,電腦勾稽不符就列為異常,此類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案件,除須列入查核外,若經輔導後仍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將會受處罰。故該局籲請業者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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