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應扣繳所得性質 - 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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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郵政存簿儲金及短期票券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可適用儲蓄免扣證實施辦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暨受扶養之親屬全年累計在27萬元以下者,皆可免予扣繳。
向國外購買機器設備,支付分期付款之利息,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但延期付款差價確已計入應付貨款中,不另列利息,其差價係屬貨款性質,免依利息所得扣繳稅款。
給付非銀行業之借款利息:企業間資金調度所給付之利息(非營業收入,免開統一發票),應按10%扣繳所得稅款。
行政救濟退還已繳納之稅款,並加計利息;違約後加計利息;代銷商、經銷商之保證金利息,以上之利息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扣繳,並應按5B其他利息之格式代號依限填報利息所得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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