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應扣繳所得性質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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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舉辦之獎券(統一發票)獎金採分離課稅,中獎人如為個人,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稅,獎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後,不再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營利事業中獎不得分離課稅,仍須列入其他收入申報。
獎品憑購入發票之金額或自行生產之成本為獎額,由中獎人繳付扣繳稅款。
徵文比賽或美術作品比賽,得獎作品發還參加者,屬競技競賽性質;得獎作品如由主辦單位典藏,甚至於取得著作權時,即為稿費性質。
參加比賽,有名次等級之分,而分別給予之獎金,屬課稅所得。但如為獎勵進修研究、參加科學、職業訓練給予之研究考察補助費、獎學金,並無比賽性質,只要甄審符合條件,即給予獎金,則屬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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