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扣、溢扣繳稅款之處理
Posted by on
扣繳義務人如有誤扣或溢扣繳稅款後,應將該溢、誤扣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可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留抵,則較為簡便。如金額較大,短期內無法留抵完畢,或已屬年度結束,可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Printer-friendly version- Login to post comments
延伸閱讀文章:
- 營利事業交付非即期支票應扣繳之方式
- 營利事業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所得,營利事業負責人應依法辦理就源扣繳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營利事業及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申報股利憑單、扣繳憑單之規定
- 國外新聞供應商提供新聞資訊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所收取之費用應課徵所得稅
- 國內廠商因違法侵害外國事業所有之商標權,而給付之損害賠償金,係屬該外國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退職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 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 個人雇主僱用之外籍幫傭、看護工應注意所得稅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 大陸地區海運事業及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經營兩岸運輸業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 技術人員如為外國營利事業之員工,其差旅費應屬外國營利事業之費用支出,縱使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來華之機票款、差旅費,仍應屬合約價款之一部分,應併入技術服務報酬一併辦理扣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