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9條及第15條之1修正條文自9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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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為落實政府保護基礎農業政策,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經總統令於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及第9條條文,行政院並依同法第60條規定,訂定自97年3月1日施行。
財政部並以修正條文對照表進一步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及第9條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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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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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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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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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一 款 |
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股權公司組織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 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 刪除「股權公司組織」之文字,以符公平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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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九 款 |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 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及農民之利益,並提升農產品之附加價值,對於農、漁民銷售其收穫、補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不以生鮮者為限,以符嘉惠農民之立法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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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第 一 款 |
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款之貨物。 | 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及第三十款之貨物。 | 為降低國內農產品之生產成本,且國內目前尚無生產肥料產品,爰增列肥料之項目,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以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促進農業經濟發展。 |
財政部表示,96年12月12日 總統公布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條文,業經行政院定自97年3月1日起施行。
據財政部說明,有鑒於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金融業者等)於購入乘人小汽車時,原
已有支付營業稅;中古車商於向上開原車輛所有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時,並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但中古車商於銷售該輛中古汽車時,必須再就全部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報繳營業稅,以致產生重複課稅情形。
依據 總統96年12月12日公布增訂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條文,明定營業人向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於銷售該舊乘人小汽車時,得以購入成本,按法定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將可消弭重複課稅問題。上開增訂條文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定自97年3月1日起施行。
又據財政部表示,該部為配合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增訂條文之施行,自96年12月開始,即積極規劃相關稽徵實務事宜,並訂定「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及相關書表格式。為期本項制度順利推動,該部已請各地區國稅局儘速規劃辦理宣導講習作業。
延伸新聞: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條文」自97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
財政部 | Attachment | Size |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 99.03 KB |
| 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 | 96.75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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