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使用媒體申報扣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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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項資料僅適用人工方式申報:
- 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空白)之扣繳暨免扣繳、股利憑單所得資料。
- 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之所得資料。
- 非屬當年度給付之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
- 給付於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單位在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扣繳單位申報時僅繳交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之報核、備查聯送稽徵機關驗核,其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可利用關貿網路公司開發之軟體列印,或自行列印或向稽徵機關領取填寫。
扣繳單位遞送之媒體檔案,可利用關貿網路公司開發之軟體製作或自行研發軟體程式產生之,其格式說明如下:
- 磁帶格式說明:
形式:DAT磁帶、DLT磁帶。
資料碼:ASCII CODE。
標籤:無標籤(LABEL OMITTED)。 - 磁片格式說明:
資料碼:ASCII CODE。
呎吋:三又二分之一吋。
容量:1.44MB。 - 光碟片格式說明:
資料碼:ASCII碼。
大小:直徑12公分。
容量:640MB。
檔案移送時應填寫(或利用財稅中心提供之軟體列印)媒體檔案遞送單一式3份,且遞送單上除應註明單位名稱、媒體代號及檔案有關資料外,應另註明使用機型、檔案類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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