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9條、第11條修正條文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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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日(3/5)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9條、第11條修正條文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修正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薪資所得不再區分給付方式為按月給付、非固定性薪資或兼職所得,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依6%扣繳,以改善現行薪資依各種給付方式而適用不同扣繳規定,致衍生規劃及徵納雙方爭議之情形。
二、為使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各類非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率趨於一致,以簡化扣繳作業,將上開所得人之權利金及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之扣繳率由15%調降為10%。
三、此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由25%調降為20%;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財產交易所得及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由35%調降為20%。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條文於本(97)年3月5日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應自同月7日起生效,故自生效日起,相關所得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扣繳或由所得人依規定申報納稅。因本次薪資所得扣繳規定之修正幅度較大,財政部將責令稽徵機關加強輔導及協助扣繳義務人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扣繳。
文章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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