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西醫師在醫療機構獲致所得類別及駐診拆帳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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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致之所得,究應歸屬薪資所得或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必須依西醫師與醫療機構之間的關係而定。
所謂駐診拆帳醫師,係指醫療機構與西醫師無僱傭關係,即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定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
依據醫療機構業者表示,目前一般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之計酬方式大致有三種形式:
一、支領薪資,
二、支領底薪外,另依看診人數及手術次數等醫療業務量支領獎勵金,
三、無任何薪資,完全依據醫療技術能力抽成支領報酬。
上述第一、二種計酬方式,實係提供勞務之計酬方式,第三種方式始具駐診拆帳之性質。西醫師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必要費用。
為避免受僱醫師酬勞誤用駐診拆帳規定,有關醫療機構支付予所聘醫師之計酬方式,如係支付薪資,或除訂有底薪外,再依看診人數或手術次數等業務量支付酬金者,係屬該受領醫師因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報酬,核屬薪資所得,尚無駐診拆帳之適用。
駐診拆帳之適用範圍如下:
- 駐診拆帳合約除載明拆帳報酬之計算外,如尚載明有下列支付項目之一者,即不適用駐診拆帳之規定,而應全數按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 底薪
- 保障收入
- 年節獎金
- 加班費
- 退休金
- 退職金
- 養老金
- 各種補助費(參加必要之醫療訓練及相關會議之補助費用除外)。
- 駐診拆帳合約除載明拆帳報酬之計算外,雖未載明上開項目之一,惟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有實際支付上開項目中任一項目之事實者,不適用駐診拆帳之規定,應全數按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 駐診拆帳醫師非屬該駐診醫療機構之聘僱醫師,經查如為該醫療機構職工退休辦法、職工福利委員會之適用對象,不得適用駐診拆帳規定。
- 訂有拆帳合約之駐診醫師如另訂有聘僱合約者,或該駐診醫師擔任或兼任該醫療機構之行政職務,如院長、副院長、科〈部〉主管及其他行政職位者,均不適用駐診拆帳之規定。
- 依上開規定,有關醫療機構支付予所聘醫師之計酬方式,如係支付固定底薪,或除訂有底薪外,再依看診人數或手術次數等業務量支付酬金等,係屬受領醫師在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報酬,核屬薪資所得,尚無駐診拆帳之適用。
- 西醫師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20%之必要費用。
各醫療院所依上述規定正確開立扣免繳憑單,另西醫師之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業別代號為44,亦請確實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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