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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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經常有年長之老農民詢問有關其坐落本市之多筆道路用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備送給其子孫及其兄弟是否需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後半段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由於贈與人與其子孫屬直系血親關係,符合免徵贈與稅;惟贈與人與其兄弟屬旁系血親,需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又表示,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申請免徵贈與稅者,應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註記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字樣及編訂日期),或註明為公設保留地之本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單影本。
二、贈與時贈與人與受贈人之戶籍資料。
三、贈與時贈與標的之土地謄本或土地公告現值資料。
延伸閱讀: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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