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應於何時何地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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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經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其本人具有華僑身分,需常往返僑居地與台灣間,且平均每年居住本市約七個多月,預備將財產送給其堂弟媳婦,應於何時由誰向什麼地方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指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的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者,贈與人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國稅局又表示,贈與人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詳細說明如下:
一、戶籍在台灣省省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在台灣省其餘地區者,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或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戶籍在台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申報。
國稅局又說,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一律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國稅局呼籲,戶籍設立在本市之贈與人請直接向該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一四八號二樓)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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